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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上市主要有哪些違法犯罪行為?

目前,中國證券市場的主要犯罪行為有

(1)騙取上市資格;(二)上市推薦人違規推薦;(3)申請上市過程中的行賄受賄行為;(4)非法境外上市。

(壹)騙取上市資格

上市資格作弊,往往是股票發行資格作弊,只不過是前期股份制試點階段成立的壹些定向股公司為了原發行股票上市而單獨進行的上市資格作弊行為。東方鍋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公司)是由東方鍋爐廠於1988以部分生產經營賬面資產轉為國家股的方式獨家發起設立的股份制企業。8月1988和3月1989,分別向社會公眾轉化3000萬元和2400萬元社會個人股。為了盡快上市,東方公司進行了編造虛假文件、虛增利潤等壹系列違法行為。首先,東方公司為了達到股票上市的目的,與有關機構合作,偽造並提前註冊時間和成為試點企業的時間,還編造了股東會決議和分紅方案,從而騙取國家有關部門允許其作為“遺留”公司和“繼續進行股份制試點”的資格。1999 10,中國證監會對東方公司虛假資質進行調查,決定對東方公司進行警示處理。

(二)上市推薦人違規推薦

根據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需要壹至兩名推薦人推薦壹只股票上市。上市推薦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確認發行人符合上市條件;確保發行人的董事明白其責任的性質,並承擔本交易所上市規則及上市協議所列的責任;向交易所提交上市推薦函;保證上市文件真實、準確、完整,符合規定要求,文件所載信息已經過核實。兩交易所規定的上市推薦人制度的核心是上市推薦人對申請上市的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條件進行審查,確保出具上市推薦的申請人符合規定條件。但是,壹些推薦人只追求利潤,沒有盡到審核和保證上市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義務,甚至與發行人串通,通過欺詐手段出具虛假上市推薦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