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抵債”(包括“股份回購抵債”)本質上是壹種交易行為,是雙方民事 法律行為,以雙方意思表示壹致為必要要件。只要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就是有效的,就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根本無須搞“試點”。所謂“試點”,有人為制造“尋租”機會之嫌,是於法無據的,是政府對具體經濟行為的不當幹預。
依“以股抵債”的性質,“以股抵債”方案或“股份回購抵債”方案,可以由上市公司董事會提出,也可以由侵占上市公司資金的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出,並經雙方協商壹致達成協議後,分別交由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和控股股東所屬的有權機關如國資委批準後生效。並且,在實施以股抵債中,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完整、準確披露相關信息,執行《公司法》有關對債權人告知義務,保證各利益相關者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自願行使權利”。如果上市公司的債權人或者控股股東的其他債權人認為“股份回購抵債”方案損害其利益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消。而如果上市公司的股東認為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侵害其利益的,也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消,或者也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市場價格(如“股權回購抵債”方案通過之日120天的股票均價),對其所持有的股票進行回購(關於此,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可依誠信、公平的原則處理)。
以股抵債對公司的影響:會使公司總股本減少,債權減少,資產減少,但負債不變,資產負債率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