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管理費
貸款:應交稅費-印花稅
銀行存款等。為了會計清晰起見,包含在應付稅款中。
印花稅
它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設立、使用和領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件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
印花稅有以下特點:
(1)印花稅規定的征稅範圍很廣,稅法所列的壹切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產權轉移的文件、營業帳簿、權利、執照等。必須依法納稅。
(2)印花稅最高稅率為千分之壹,最低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如果印花稅按固定稅率征稅,每件5元。
(3)納稅人自行納稅。
擴展信息:印花稅相關法規
第壹條凡簽署本條例所列書狀和收取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印花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稅憑證:
1.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2.產權轉讓的證明文件;
3.商業書籍;
4.權利和許可;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第三條納稅人應當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照比例稅率或者計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和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確定。
應納稅額不足1毛的,免征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壹角以上的,稅收尾數不足五分的不算,超過五分的按壹角繳納。
第四條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復印件或復印件;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捐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和學校的證明文件;
3.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證明。
第五條印花稅由納稅人按照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壹次性購買並加蓋印花(以下簡稱貼花)繳納。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貼花次數較多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繳款書代替貼花或按期匯繳的辦法。
第六條稅收票證應附在完稅憑證上,由納稅人在每張稅收票證的騎縫上加蓋作廢或註銷印章。已粘貼的郵票不得重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