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受托人和隱名股東)將向受托人(代表持有人和名義股東)追償資金糾紛、委托事項以及與公司股東身份有關的壹切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乙方以委托的代表股份作為出資設立自己的公司名稱並將其列入公司股東名冊,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相應的活動,代為領取股息或紅利,出席股東大會,行使《公司法》賦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公司正式成立時,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由甲方確定,乙方根據甲方的決定,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公司成立時與投資者有關的壹切事宜。在整個解散過程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由甲方決定,乙方根據甲方的決定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壹切相關事宜,乙方行使出資人或股東的權利。
除緊急情況外,義務以甲方根據本協議出具的委托書為準。在緊急情況下,乙方應照顧好管理人員,以甲方利益為重。所以從這個角度分析,可以先處理這個事情,但是事後要及時通知甲方,重新出具書面委托書。在緊急情況下,指不能立即獲得甲方的指示或書面授權,不能立即處理相關事務,導致當事人利益受到壹定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