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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保證在股票發行審核工作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以下統稱股票發行申請),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發審委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進行審核。

發審委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股票發行申請的決定。第四條 發審委通過發審委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委會議)履行職責。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負責對發審委事務的日常管理以及對發審委委員的考核和監督。第二章 發審委的組成第六條 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

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

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5名。第七條 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壹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第八條 發審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二)熟悉證券、會計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

(四)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五)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符合的其它條件。第九條 發審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予以解聘: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發行審核工作紀律的;

(二)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職的;

(三)本人提出辭職申請的;

(四)2次以上無故不出席發審委會議的;

(五)經中國證監會考核認為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的其他情形。

發審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發審委委員解聘後,中國證監會應及時選聘新的發審委委員。第三章 發審委的職責第十條 發審委的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股票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第十壹條 發審委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發審委會議,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並行使表決權。第十二條 發審委委員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與發行人有關的資料。第十三條 發審委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要求出席發審委會議,並在審核工作中勤勉盡職;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發行人的商業秘密;

(三)不得泄露發審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四)不得利用發審委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上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

(五)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

(六)不得有與其他發審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者誘導其他發審委委員表決的行為;

(七)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第十四條 發審委委員有義務向中國證監會舉報任何以不正當手段對其施加影響的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第十五條 發審委委員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文件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及時提出回避:

(壹)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發行人或者保薦人的董事(含獨立董事,下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發審委委員所在工作單位持有發行人的股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三)發審委委員或者其所在工作單位近兩年來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承銷、審計、評估、法律、咨詢等服務,可能妨礙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與發行人或者保薦人有行業競爭關系,經認定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發審委會議召開前,與本次所審核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過接觸,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產生利害沖突或者發審委委員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親屬,是指發審委委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