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1。壹方配偶的婚前財產;2.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第四,壹方特殊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屬於壹方的財產。
股票是婚前購買的,所以首先可以確定是壹方婚前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
“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所以從這裏我相信大家都明白,如果是婚前個人財產,就不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麽股票的本金作為婚前財產,不會因為結婚而歸夫妻共同所有。
收益的壹部分是因為婚後股票升值?這個其實需要分開來看。那就是股票本身的升值,是不是自然升值,是不是屬於果實。
那麽,什麽是自然欣賞,什麽是果實呢?
這兩個術語看起來很專業,其實理解起來很簡單。
第壹,關於自然升值。
客觀地說,財產的增值是純外部因素造成的,即財產所有者沒有投入任何時間、勞動、精力等貢獻。也就是說並沒有促進房產本身的升值。
在這種情況下,也就是看股票有沒有增值,有沒有事後參與管理,比如研究分析,買賣,主動管理,用婚後財產追加投資,那麽增值部分肯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為不屬於自然增值。
但如果婚前買股票後沒有管理,沒有操作,可能會被認定為自然升值,即可以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只是因為公司業績優秀等外部因素。
客觀來說,股票完全不被管理其實很難認定。壹般來說,股票的回報包括智力因素和其他成本。也就是說,在實踐中,壹般容易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惡業。
法律上,我們把惡果分為天然果和合法果。所謂天然果實,是指根據事物的自然屬性所獲得的利益,很好理解,類似於養奶牛生小牛,母雞下蛋,果樹結果。
當然,這與股票收益無關。
合法的孳息呢?
法定孳息是法律關系的收益,利息和租金最為常見。由於這種性質,股票的返還不能算作法律上的惡利。因為炒股升值,並不是股票被別人使用,進而產生收益。
所以綜上所述,股票不屬於任何壹種果實,可能只屬於自然升值。但如果股票參與管理,投入了精力和知識,那麽就不屬於自然增值,產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妳完全不投入任何精力和成本,那麽它才屬於個人財產。
真的很難講又怎樣?
在沒有辦法區分的情況下,如何判斷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上,如果夫妻共同財產難以區分,那麽根據法律規定,就要看主張權利的壹方是否有證據證明。類似於股票,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這筆錢是否投入了精力和後續成本,就沒有辦法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會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由主張權利的壹方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拿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無法核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所以綜上所述,婚前股票的本金在婚後仍然屬於婚前個人財產,股票上漲產生的收益取決於是否屬於自然升值。如果投入精力、知識等成本,不屬於自然增值,是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