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的快速、持續、健康發展,我國經濟的貨幣化、金融化進程迅速推進[20],以1990上交所為代表的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和成熟,無疑是這壹進程中我國經濟領域最深刻的變革之壹。經過十年的努力,中國股票市場在促進儲蓄-投資轉化、產業結構升級和公司治理結構變革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巨大推動力之壹。然而,客觀地評價中國股市,我們不得不承認,它在過去十年的發展可以用“命運多舛”來形容——市場股指波動的頻率之高、幅度之大,在世界範圍內都是罕見的,已經成為中國宏觀經濟運行中壹個不可忽視的幹擾因素。
股市的發展離不開資金的推動。從中國股市的實踐來看,銀行信貸資金[21]進出股市的規模變化很可能是影響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銀行信貸資金的進入,壹方面促進了中國股票市場的發展,但另壹方面,其無序也帶來了中國股票市場價格的無常,引發了壹系列經濟和社會問題。因此,探索我國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的路徑變化,測算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的規模,進而加強對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的監管,是我國金融監管當局亟待解決的問題。
第壹,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票市場的歷史回顧
在市場經濟中,銀行信貸資金通過某些渠道進入證券市場是不可避免的。這既是銀行信貸資金的“逐利”性質,也是銀行管理資產負債的客觀要求,客觀上有助於實現和促進銀行體系與證券市場的互動發展,進而構建真正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發達金融體系。因此,即使在美國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長期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的金融監管體制下,銀行信貸資金與證券市場資金之間的融資渠道也壹直存在,法律法規上也沒有嚴格的限制——銀行不僅可以直接購買債券,還可以通過發放“券商貸款”將信貸資金間接投入股市。
當然,作為世界發達金融體系的標誌,美國證券市場的發達程度與新生的中國證券市場相差甚遠,中國不能簡單照搬美國的壹些做法。然而,在我國的經濟實踐中,自1990新的股票市場出現以來,是否以及如何讓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票市場的問題壹直為我國宏觀管理當局、經濟學家以及包括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投資者在內的眾多證券從業人員所關註,也是理論研究中較為敏感和爭議較大的話題之壹。可以說,在中國股市10年的發展過程中,這個問題總是以不同的形式出現,與股市的走勢密切相關。
(壹)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監管規則的演變
在中國股票市場誕生之初,由於股票市場的“實驗性”和發展的隨意性,客觀上造成了股票市場的法律法規建設遠遠落後於實踐的發展。從監管的角度來看,起初中國金融監管當局並沒有對銀行信貸資金流入股市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出明確的法律規定,但也沒有明確的限制。然而,作為改革“實驗”的產物,中國股票市場在其最初的制度設計中帶有強烈的“計劃”痕跡,這使得中國股票市場自誕生之日起就處於“金融抑制”狀態。[22]這種制度上的“金融抑制”,加上中國股市作為新興市場的壹些特點,使得中國股市從壹開始就為投資者提供了驚人的投資回報。[23]畸高的收益率吸引了眾多投資者,同時也引導了巨量資金進入股市,其中包括大量的銀行信貸資金——事實上,相對於中國剛剛起步的流通盤極小的股市,信貸資金已經成為推動市場走勢的決定性力量。
當時我國宏觀經濟運行特別是金融運行的現狀,客觀上對信貸資金入市問題提出了監管,或者說規範的要求。因此,為了穩定金融秩序,避免市場出現大幅波動,我國金融監管部門開始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禁止銀行信貸資金直接進入股市。如1995年7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1995年8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重申進壹步規範證券回購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類金融機構以其持有的100%國庫券或金融債券辦理回購業務,並將這些證券集中於壹家證券登記托管機構,極大地限制了資金從銀行流向非銀行金融機構。
1997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於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的通知》和《關於商業銀行停止證券交易所股票回購和現金交易的通知》,國務院還批準了證監會、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發布的《關於禁止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通知》。這三個文件的發布和實施,對遏制銀行資金非法流入股市起到了很好的作用。[24]此後,銀行信貸資金以任何形式進入股市都是非法的。
1999年7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三十三條明確規定“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證券法起草組準備的條文解釋指出:“銀行資金非法流入股市主要有兩種情況。壹是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股票交易。二是證券公司等企業利用銀行信貸資金進行股票交易。”顯然,雖然銀行信貸資金不能違規進入股市,但應該允許“合規”方式,這為銀行信貸資金合法進入股市提供了法律依據。但遺憾的是,在《證券法》中,只是禁止銀行資金非法流入股市,並沒有指出銀行資金合法進入股市的渠道。
但是,在金融監管領域,監管的辯證方法始終存在——金融監管本身並不能阻止市場客觀需要的存在和發展,然後微觀主體的“理性”行為與監管當局的“合法性”規定之間的沖突,總會在“監管與反監管的鬥爭”中演變和發展——中國股市的信貸資金入市史就是壹個生動的例子。
從我國金融實踐來看,我國股票市場經過近10年的發展,已經進入了壹個新的發展階段。經過多年改革,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水平顯著提高,允許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開辦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為銀行信貸資金間接進入股票市場提供了合法渠道。應該說時機已經成熟。實踐的發展呼喚法律法規的跟進和完善。1999下半年可視為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對銀行信貸資金入市監管態度的轉折點,相關監管規則發生重大變化:199年8月20日和18年10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先後發布《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市場管理規定》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市場管理規定》。2000年2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自有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為質押物開展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