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不久,不僅TCL官方出了公告,躺賺的30w將被公司收走,李先生自己也出來向公眾解釋,這次誤操作獲利的30w願意無償上交公司,自己另外承擔相應的交易稅費和法律責任,並且不再委托交易員操作了。
看到公告時,我懵逼了,買賣自己的股票為什麽要上交公司,還有法律責任?為此,特意去查了下相關資料,才知道我國《證券法》中第四十四條有明確規定:
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果把他手中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作為壹個億級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相信李先生不會不知道這條規定,也不會為了30w只身犯險,我這才相信這真的只是個烏龍。
我粗略的算了算,李先生500w股賣出去的時候成交價3590多w元,交易稅費也有幾萬元的樣子,對於普通人來說,這是個會讓人心疼的數字,雖然對作為資本家的李先生來說不算什麽,不過積少成多,這樣的烏龍還是少壹點吧,不僅可能背上法律責任,還得從自己腰包掏錢出去,挺讓人覺得肉疼的,在忙,也還是自己來操作保險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