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時,應當確定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壹)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壹的50%。
? 擴展資料: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五條?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50%。
當期解除限售的條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遞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應當按照規定處理。,上市公司應當回購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並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出現負有個人責任的,回購價格不得高於授予價格;出現其他情形的,回購價格不得高於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百度百科-《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