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股份回購期間,上市公司應當在每月的前三個交易日內,公告截至上月末的股份回購進展情況,包括回購股份的總額、最高和最低購買價格、支付總額等。
上市公司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回購的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65,438+0%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公告。
第二十九條回購期限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經實施的,上市公司應當在股份變動報告書中披露回購股份的總額、最高和最低購買價格、支付總額。
第五章要約回購股份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條上市公司以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要約價格不得低於回購報告書公告前30個交易日該股份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
第三十壹條上市公司要約回購股份,應當在公告回購報告書的同時,將回購所需的全部資金存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
要約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不得超過60日。
第三十二條上市公司要約回購股份,股東預受的股份數量超過預定回購的股份數量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同比例回購股東預受的股份;股東提前受讓的股份數量少於預定回購的股份數量的,上市公司應當提前回購全部股東受讓的股份。
第三十三條上市公司要約回購境內上市外資股的,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