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屬於免稅所得。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上述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社會公眾股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兩個。自然人獲得投資分紅。
(壹)從境內非上市企業取得的股息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人有債權、股權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所得,個人所得稅按照2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
(二)境內上市公司和新三板上市公司分紅
個人持有上市公司和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根據不同持有期限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1.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免征收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
2.持股期限不足1個月(含1個月)的,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3.持股期限超過壹個月至壹年(含壹年)的,暫減的股息收入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取得的投資股息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的利息、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所得,而是按照“稅前分配”的原則確定各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然後由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分別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按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不適用免稅政策。
合夥企業為合夥創業投資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選擇兩種方式之壹:按照單個投資基金的核算或者按照創業投資企業年度整體收入,計算其單個合夥人就從創業投資企業取得的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創業投資企業選擇由單壹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份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業投資企業選擇整體計算年收入的,其個人合夥人應當按照“營業收入”項目和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