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區分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101 [2065438]號通知),上市公司(包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新增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關於繼續實施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第78號,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股份在全國股轉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息紅利所得稅政策如下:
從上述兩個財稅文件不難解讀,個人只要持股1個月以上,就可以享受從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和掛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
2.如果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自然人,能否享受紅利差別化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159號公告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合夥企業以各合夥人為納稅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當先分後稅。因此,如果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自然人,則先分配被投資企業返還的紅利,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是否享受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可參考有關稅務機關的答復:
1.個人通過合夥獲得新三板公司分紅可以免稅嗎?
問題內容:通過合夥企業持有新三板公司股權超過1年的個人,能否根據《財政部證監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78號)取得股息紅利?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過1年,將獲得分紅。
被告:廈門市稅務局。
回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廈門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付款人),您好!您的在線留言咨詢已收到,回復如下:根據《財政部證監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證監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8號),僅提及個人,不包括合夥企業。因此,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更新政策之前,它不適用於合夥投資者的間接投資股息。
2.合夥企業自然人股東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自然人股東投資合夥企業的,通過合夥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向合夥企業分紅,合夥企業再向自然人股東分紅。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是否可以按照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認定為個人投資者單獨取得的利息?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告2019號78號文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被告:寧波市稅務局。
回復:寧波12366呼叫中心回復:
財稅[2015] 101號文件規定的上市公司股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僅適用於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利。您的情況超出了本文檔的範圍。
參照廈門、寧波稅務機關的批復,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不適用於合夥企業投資者的間接投資股息紅利。
3.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分配的利息、股息、紅利是按20%的累進稅率還是五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若幹規定〉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合夥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生產經營所得, 以及《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五檔。
2001、1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實施範圍的通知(國[2006 54 38+0]84號),明確了合夥企業分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確定了與經營所得和其他財產轉讓所得不同的稅率。具體規定如下: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的利息、股息、紅利,對每個投資者分別確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其中,優惠政策: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兩年的,合夥創業投資企業的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從合夥創業投資企業扣除個人合夥人的經營收益;當年扣除不足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符合條件的天使投資人也享受同樣的優惠待遇。
問題:
1.之前很多地方都有核定征收的辦法,對合夥企業的股權轉讓和分紅進行核定。今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41號公告自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實施,持股、股、股。通往批準集合的路被堵死了,不要沖槍!
2.未能以穿透式方式享受上市公司分紅派息的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也可能對未來股權結構的設定產生較大影響。
現在大量的企業都在註銷獨立和合夥企業,說明政策的影響還是挺大的,在股權結構的設置上還是需要多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