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議;
2.審批金融機構和銀行業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範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4.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銀監局為企業和政府客戶提供上市保薦、並購財務顧問、多元化解決方案等服務;機構投資者服務業務為機構投資者提供主經紀、買賣、股票質押和約定回購、研究等服務。,還包括股票、衍生金融工具和FICC的投資交易。
以客戶為中心,銀監局建立了零售客戶和公司機構客戶兩大服務體系,通過提供證券產品或服務獲得傭金和提成收入,通過證券或另類投資獲得投資收益。
銀監局監管工作的目的是:
1.透過審慎及有效的監管,保障存款人及消費者的利益;
2.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強市場信心;
3.通過宣傳教育和相關信息,促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
銀監會的投訴電話有用。商業銀行應建立服務價格投訴管理制度,明確客戶投訴登記、調查、處理和報告的管理流程、責任部門和處理期限,確保客戶投訴得到及時調查和處理。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統壹的投訴電話、書面投訴聯系方式等渠道,並在其營業場所和網站顯著位置公示,及時受理客戶對服務價格的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八十條
商業銀行未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和資料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商業銀行未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有關文件和資料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