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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在獨立性方面需要滿足哪些要求?

《首次公開發行及上市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生產企業應當具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依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非生產性企業應有與經營相關的業務系統和相關資產。”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管理職權,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相混淆。”

《首次公開發行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規定:“發行人具有完整的資產、獨立的業務、人員、財務和機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在市場獨立運作的能力。”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和《首次公開發行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通過借款、清償債務、提前還款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資金的情形。”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應當保證上市公司的業務獨立性,不得以下列方式影響上市公司的業務獨立性: (壹)與本公司存在同業競爭;(2)要求公司與其進行明顯不公平的關聯交易;(三)要求公司無償或者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為其提供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四)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以及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