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所稱免稅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居民企業已公開發行上市流通不足65,438+02個月的股票的投資收益,不符合上述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應按規定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1.企業取得股權投資的股息、紅利等收益時,應當在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者轉股決定後,確認收益的實現;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應計入企業所得稅總額,符合規定的可視為免稅所得。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在壹些股權投資業務中,根據會計要求,投資企業在持有股權資產期間取得的股息、紅利不確認為投資收益。比如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等。,這種情況應該進行調整,計入企業所得稅的總收入,只有符合條件的才能視為免稅收入。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壹)債務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三)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為免稅所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