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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問下股票索賠的時間是怎麽界定的

《虛假陳述若幹規定》將虛假陳述行為認定為對投資者的侵權行為,故在侵權行為成立時,虛假陳述行為人應對投資者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當然,此項侵權行為的表現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侵權行為,尤其是構成要件上的因果關系問題。眾所周知,在證券交易行為中,侵權行為人與受害人並非“面對面”地直接發生交易關系,而是借助於交易所平臺以集中競價的方式撮合成交,故在形式上,侵權行為人與受害人間的具體關系難以特定化。鑒於此,為緩解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虛假陳述若幹規定》第18條吸收了美國法上“欺詐市場理論”,以“推定信賴”原則確定侵權行為(虛假陳述)與損害後果(投資者損失)間是否存有因果關系。換言之,投資者只要證明證券交易滿足所規範的條件,法院即推定因果關系成立,當然,侵權行為人亦可依據第19條的規定進行舉證以排除因果關系的成立。

第18條?投資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壹) 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

(二) 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

(三) 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

第19條?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壹) 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

(二) 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進行的投資;

(三) 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

(四) 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

(五) 屬於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

據上規定可知,推定因果關系成立與否主要基於實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等時間之界定。具言之,投資人惟於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並且於虛假陳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後賣出或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發生損害的,推定虛假陳述行為與投資者損害間具因果關系,於此時間段外所進行的證券交易行為並不當然推定因果關系成立。準此以言,在涉及虛假陳述損害賠償問題中,首先需明確的是實施日、揭露日、更正日等重要時間點,蓋其所涉者乃因果關系之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