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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股票債券暫行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幫助企業正確運用股票、債券集資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保障各方面的合法權利,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股票是企業發給股東作為入股憑證並籍以取得股息的壹種有價證券。股票持有人依照企業發行股票章程所規定的範圍,監督企業的經營管理,領取股息,分享紅利,並在股票金額範圍內承擔企業經濟風險。

債券是有期限的債權證書。債券持有人按發行章程享有到期收取本息的權利,但沒有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力,不承擔企業經濟風險。第三條 股票、債券的發行單位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第四條 需要發行股票、債券的單位,必須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持下列文件和材料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金融機構交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包括投資項目效益預測、現有資金、集資金額、發行範圍、收益分配等內容的籌集股票債券的章程、辦法;

具有壹定經濟實力的經濟實體的擔保證明及公證部門的公證書;

本單位上年度和上季度的財務報表;

新建股份企業,交驗發起人認購30%以上股份的驗資證明文件;

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還必須交驗法定審批機關準予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證明文件。第五條 經過批準的股票、債券發行單位,可以自己發行,也可以委托專業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代理發行。

凡需對社會發行時,必須有保付單位,並經公證部門公證。第六條 股票、債券發行,由人民銀行吉林市分行統壹管理,分級審批。

發行額度在五十萬元以上的,由市分行審核,報省分行和省政府的有關部門批準。

發行額度有五十萬元以下的,由市分行審批,報省分行備案。

各縣發行股票、債券,在企業內部向職工發行由縣支行審批;向社會發行的,必須經市分行審批,或由市分行報省審批。第七條 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城鎮居民、農民、僑眷均可認購股票或債券。

國家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的在職幹部和現役軍人可以認購債券,但不得購買股票。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使用按照國家規定有權自行支配的資金,計購股票、債券。第八條 股票可以分紅,可以付息,也可以息紅並存。股票發行單位付給股東的紅利標準,必須報經市人民銀行審核。股東每處獲得的紅利,不得超過股金的15%。

債券可分次計付利息,也可以利隨本清,其利率不可高出同期同檔次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30%。第九條 股票是長期性投資,股權持有者中途不能退股。股票均應記名。債券可記名也可不記名。股票和債券不辦理掛失手續。第十條 股票及債券持有者需要融通資金時,必須到經人民銀行批準的指定交易場所進行。嚴禁利用股票、債券搞投機倒把活動。第十壹條 發行股票、債券所籌集的資金,主要用於經有關部門批準並列入計劃的技術引進、重點技術改造、改擴建項目、能源開發、資源開發、新產品開發、住宅開發和解決臨時性流動資金不足。專款專用,不準挪占。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吉林市分行是發行股票、債券的管理機關。對發行單位的資金運用情況,人民銀行有權進行檢查監督。凡未經批準而擅自發行的,人民銀行有權加以制止,並責令其退還所籌集資金。拒不執行的,人民銀行有權通知開戶銀行凍結其存款。對股票、債券的利息、紅利以及所有權的糾紛,由人民銀行進行仲裁,或由人民銀行提請法院裁決。

發行股票、債券的單位,要每半年向市人民銀行吉林市分行報送《社會集資統計表》。第十三條 經批準發行股票和債券的單位,要按發行額的萬分之壹向人民銀行繳納註冊費。第十四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經發行各種股票、債券的各單位,必須執行本規定,並到人民銀行補辦有關手續。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民銀行吉林市分行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如國家有新規定時,按國家新規定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吉林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