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壹百三十八條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其股份。
第壹百三十九條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記名股票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壹百四十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自股東向受讓人交付股份後立即生效。
第壹百四十壹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股份總數的25%,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