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壹款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證券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私下接受客戶的委托買賣證券”。
證監會表示,嚴禁賬戶持有人通過證券賬戶下的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非法買賣證券。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買賣證券。對直接或間接違法從事證券活動的信息技術服務機構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清理整頓,存量可按照有關規定持續經營並逐步規範,但不得新增客戶、賬戶、資產。中國證監會將依法查處非法證券活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在經紀行業,禁止員工非法炒股。無論是2005年的《證券法》,還是2020年3月1日生效的新《證券法》,都嚴格禁止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其中,新《證券法》明確指出,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中國結算表示,近年來,在中國證監會查處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非法證券業務等重大違法案件中,犯罪分子通常借用他人賬戶掩蓋自己的違法行為,逃避監管,逃避制裁。同時,部分投資者守法合規意識淡薄,將賬戶借給他人,為違法行為提供便利。這些行為違反了證券賬戶實名制管理的規定,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大大增加了案件查處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