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盈余公積轉增股本屬於利潤分配。
企業將盈余公積轉為資本時,按持股比例轉入“實收資本”科目下的各所有者投資明細賬,相應增加各所有者對企業的投資。因此,這種行為本質上是盈余公積作為利潤分配給股東,股東會從分配的利潤中增加註冊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盈余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解釋為“公司將法定公積金和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任何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實際上是公司向股東派發股息、紅利,股東以股息、紅利轉增註冊資本。”
因此,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用於企業增資,股東需要將其作為利潤分配來判斷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務問題的通知》(國[2010]79號)第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以股權(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不作為投資者企業的股息、紅利所得,投資者企業不增加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基於此規定,公司股權(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投資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或免稅收入處理。因此,不存在投資雙方繳納和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第三,盈余公積轉增股本時,法人股東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1.居民企業的股東有資格免征企業所得稅。
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用於增資,居民企業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屬於免稅所得。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2.非居民企業股東需要根據獲利期判斷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1)2007年以前實現的盈余公積用於資本化。
根據財稅[2008]1號,外商投資企業2008年6月65438+10月1之前形成的、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2008年及以後年度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轉增的是2008年6月65438+10月1之前實現的未分配利潤形成的盈余公積,非居民企業股東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2)2008年以後實現的盈余公積用於資本化。
免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股息收入實際與該機構、場所有關的,應當作為該機構、場所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征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
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所取得的股權、債權的歸屬和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控制權。
稅收情況: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設立機構、場所的,與其設立的機構、場所無實際關聯的股息等股權投資所得,應當按照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或者避免雙重征稅安排中規定的稅率低於1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