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上市是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股票在被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期間,公司能夠在法定披露期限內披露經審計的暫停上市後首個半年度報告,且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實現盈利,公司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恢復上市。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根據上市規則對公司申請進行審議,決定是否同意公司恢復上市。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股票在恢復上市的首日不設漲跌幅報價限制。
根據股票上市相關規定,股票恢復上市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最近壹年年度報告;
2、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均為正值;
3、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不低於 1000 萬元;
4、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正值;
5、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未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6、保薦機構經核查後發表明確意見,認為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7、保薦機構經核查後發表明確意見,認為公司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運作規範、無重大內控缺陷;
8、不存在本規則規定的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情形;
9、證券交易所認為需具備的其他條件。
通常情況下,交易所收到上市公司重新上市的申請文件後,在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請的決定;交易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的60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決定;公司重新上市申請獲得交易所同意的,應當自同意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重新上市的所有準備工作並掛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