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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後壹般有幾種結果。

留置後壹般有兩種結果,可能移送檢察院公訴或者解除留置措施。首先,留置作為壹種監督偵查措施,是監督法規定的。它不同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也不同於此前紀委的雙規調查措施。其次,公職人員被拘留後,可能面臨以下後果:

1,可能移送檢察院公訴。壹般來說,留置的對象有嚴重的違法行為。調查結束後,壹般會移送司法機關提起公訴,由法院通過法律程序做出判決,這也是大部分留置權案件的最終結果。

2.留置措施可以解除。根據法律規定,監察機關發現留置措施不當時,可以隨時采取解除措施。監察機關拘留被調查人的,應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保證被拘留人的飲食、休息和安全。對利用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和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訓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第43條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經監察機關成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報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拘留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時間的延長應當報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終止。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請求公安機關予以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