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以下簡稱損害,另有規定的除外),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並采取保障措施。
第二章調查
第三條與國內產業相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書面申請。
商務部應當及時審查申請人的申請,並決定是否立案調查。
第四條商務部未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國內產業因進口產品數量增加而受到損害的,可以決定立案調查。
第五條立案調查的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
商務部應當及時將立案調查的決定通知世界貿易組織保障措施委員會(以下簡稱保障措施委員會)。
第六條商務部負責對進口產品的增加和損害進行調查和確定;其中,涉及農產品保障措施的國內產業損害調查由商務部會同農業部進行。
第七條進口產品數量的增加,是指進口產品數量的絕對增加或者與國內生產相比的相對增加。
第八條在確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應當審查下列相關因素:
(a)進口產品的絕對和相對增長率和增長率;
(二)增加的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的份額;
(三)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包括在產量、銷售水平、市場份額、生產率、設備利用率、損益、就業等方面對國內產業的影響。;
(四)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其他因素。
嚴重損害威脅的確定應當基於事實,而不是僅僅基於指控、推測或極小的可能性。
在確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除進口增加以外的因素造成的損害不得歸因於進口增加。
第九條在調查期間,商務部應當及時公布對案件的詳細分析和相關審查因素。
第十條國內產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所有生產者,或者總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
第十壹條商務部應當根據客觀事實和證據,確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與國內產業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第十二條商務部應當為進口商、出口商和其他利害關系方提供陳述意見和論據的機會。
調查可以通過問卷、聽證會或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信息提供者認為有必要保密的,商務部可以對調查中獲得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如果保密申請有正當理由,則應將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視為機密,並要求信息提供者提供該信息的非機密摘要。
未經信息提供者同意,不得披露被視為機密信息的信息。
第十四條進口產品增加和損害的調查結果及其原因說明由商務部予以公布。
商務部應及時將調查結果及相關信息通知保障措施委員會。
第十五條根據調查結果,商務部可以直接作出初裁或者終裁,並予以公告。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在有明顯證據表明進口產品數量增加的情況下,在不采取臨時保障措施而對國內產業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緊急情況下,可以作出初裁決定,並采取臨時保障措施。
臨時保障措施采取提高關稅的形式。
第十七條臨時保障措施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實施之日起實施。
在采取臨時保障措施前,商務部應當向保障措施委員會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臨時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自公告規定的臨時保障措施實施之日起不超過200天。
第十九條終裁決定確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實施應符合公共利益。
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關稅和數量限制的形式。
第二十條保障措施采取提高關稅方式的,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采取數量限制的形式,由商務部做出決定並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實施之日起實施。
商務部應當及時將采取保障措施的決定及相關信息通知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