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承銷是指上市公司(即發行人)委托證券承銷商(簡稱券商)在證券市場上向不特定人公開銷售股票的行為。
股票承銷,按公司委托程度的不同,可分為全額包銷、余額包銷和代銷三種方式:
(壹)全額包銷
這是國際上常見的股票承銷方式。它指承銷商接受公司的全權委托,承擔將本次發行的股票全部發售出去的職責。在這種方式中,壹般由承銷商從公司那裏以自己的名義壹次性將所發行的股票全部買人(買人價低於發售價),然後再將這些股票發售給社會公眾。若向社會公眾售出的數量少於公司委托發行的數量,則余額由承銷商全部承購。在實行全額包銷方式中,承銷商從公司那裏壹次性買人股票,實際上是為公司預付了股款,同時又承擔了股票發行中的全部風險,因此,承銷商通常要求公司支付較高的傭金。傭金主要來源於股票的購銷差價。
(二)余額包銷
這是指承銷商接受公司的委托,代理公司發行本次股票並承擔購買全部認購股票發售余額的職責。在這種方式中,承銷商始終是以公司的名義按既定的發行價格代理公司發行股票,並不將公司股票買入,只是在發售期滿仍有未發售出去的股票的條件下,才認購這部分余額。實行這種方式,由於承銷商不為公司預付股款,股票又是按發行價格發售,所以承銷商的傭金不是來源於股票的購銷差價,而是來源於手續費收入。
(三)代銷
這是指承銷商接受公司的委托,承擔代理公司發售本次股票的職責。在這種方式中,承銷商只是以公司的名義按既定的發行價格代理公司發行股票,不承擔認購未發售出去的股票的職責,也不承擔公司股票發行失敗的責任。實行這種方式,由於股票發行的全部風險由公司承擔,所以,公司只按承銷商實際發售的股票金額和預先確定的費率向承銷商支付報酬。1992--1994年問,我國相當壹些定向募集公司的股票承銷采取代銷方式。在國際上,代銷方式也有采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