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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退市新標準

上市公司退市新標準如下:

1、新增市值退市,連續20個交易日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將被市值退市;

2、面值退市標準明確為“1元退市”,並設置了過渡期安排:觸及面退的個股,“低面”時間從新規之前開始的,按照原規則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3、取消單壹凈利潤和營收指標的退市指標。新規下扣非前/後凈利潤孰低者為負且營收低於1億元,將被戴上*ST,連續兩年扣非前/後凈利潤孰低者為負且營收低於1億元,將被終止上市;退市風險警示股票被出具非標審計報告的,觸及終止上市標準;

4、新增重大違法財務造假指標:連續2年財務造假,營收、凈利潤、利潤、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總額達5億元以上,且超過相應科目兩年合計總額的50%。重大違法類退市連續停牌時點從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法院判決之日,延後到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法院判決生效之日;

5、新增規範類指標,信息披露、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數以上董事對於半年報或年報不保真兩類情形。出現上述情形,且公司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再有兩個月未改正,終止上市;

6、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明確連續兩年觸及財務類指標即終止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可轉債同步終止上市;

7、交易類退市不設退市整理期。其余類型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退市整理期從30個交易日縮減至15個交易日;

8、關於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在新規前已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決定書且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適用原規則;新規施行後收到相關告知書的,以2015至2020年財務數據按照原規則標準判斷其是否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2020年及以後年度財務數據按照新規標準判斷其是否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主動退市的情形如下:

1、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後,主動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撤回其股票在該交易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2、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後,主動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撤回其股票在該交易所的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

3、上市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4、上市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5、除上市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6、上市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註銷,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7、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綜上所述,市設立風險警示板,具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設置交易量上限,每日累計買入單只股票不得超過50萬股。普通投資者首次買入該板股票,需簽風險揭示書。參與退市整理股票,需滿足“50萬元資產+2年投資經驗”的門檻;公司退市就是指這家公司的股票不能再在股市上交易,所以這家公司就不再是壹家上市公司了,退市的方式有兩種,壹種是主動型,另壹種是被動型,退市對壹家公司而言是壹件壞事,它會對壹家企業的信譽造成很大的影響,這對公司的發展有很大的不利影響,但退市並不意味著這家公司就會破產,它僅僅是因為這家公司達到了退出市場的標準,所以才要從這個市場中退出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八條

上市交易的證券,有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的,由證券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終止其上市交易。

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證券上市交易的,應當及時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