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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行權後多久可以交易

壹般實現不得少於12個月。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期限壹般不得超過10年。在有效期限內,上市公司采取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即壹年之後投資者才可以出售,其解禁具體時間以上市公司的公告為準。同時,每次解禁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限售性股票總額的50%,這意味著投資者全部賣出限售股時間不得少於2年。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限售股時,應當確定授予限售價格,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不得低於下列價高者:

1、 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 1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 50%。

2、 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 20 個交易日、60 個交易日或者 120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壹的 50%。

什麽是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是壹種通過經營者獲得公司股權形式給予企業經營者壹定的經濟權利,使他們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_分享利潤_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現代企業理論和國外實踐證明股權激勵對於改善公司治理結構,降低代理成本_提升管理效率,增強公司凝聚力和市場競爭力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

通常情況下,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Stock Options)_員工持股計劃(Employee Stock Owner Plans,簡稱ESOP)和管理層收購(Management Buyout,簡稱MBO)。

目前我國尚沒有任何壹部類似於美國《國內稅務法則》(InternalRevenueCode,IRC)的國家法律涉及到股票期權制度的基本構架與實施細則,也缺乏類似於美國證券交易法中關於股票期權行權與交易的法律條款,因此在法律上處於真空狀態。

股權激勵在國外被很普遍的運用,這是壹種為了減少代理成本發生的做法。

股權激勵有三種主要的模式:

壹是增量資產股權激勵,是指企業經營者在壹定期限完成約定的業績目標時,出資人以當前企業凈資產增加額作為基數,按照約定的比例計提獎勵制度,並以股權的方式支付給經營者團隊和技術骨幹。

二是業績股票激勵,是指企業經營者在約定的期限內達到預定的目標時,股東大會授予其壹定數量的股票或提取壹定的獎勵基金給予其購買公司股票。

三是股票期權激勵,是指企業經營者在完成預定的目標時,股東大會給予其壹種權利,享有這種權利的人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股票期權的行使價格購買本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