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物權法》第223條規定,可轉讓股份可以質押。此外,1997年5月28日,外經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幹規定》,專門確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出質給債權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質押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物權法》規定,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份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物權法》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質登記程序的規定與《擔保法》不壹致。《物權法》頒布以來,目前股權質押的法律實踐受制於《物權法》。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幹規定》,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當經審批機關批準,並經登記機關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股權變更無效。未經登記機關登記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綜上所述,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質押應在證券登記機構登記,未上市境內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應經審批機關審批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