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情人員買人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
例如美國著名的"得克薩斯海灣硫磺案"中,發行股票的公司從1963年下半年開始鉆探硫磺礦藏,在1963年11月就搞出了最初鉆探結果,到1964年4月16日才發布這壹消息。在此期間,該公司的許多負責人和雇主以每股18至30美元的價格購買了大量本公司的股票,而到公告鉆探結果這壹天,該公司的股票售價已達每股36美元,3年後每股增至160美元。這樣,這些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從中就非法獲得巨額利潤。
2、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買人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
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是指通過非法手段知悉了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他們如同知情人員壹樣,可以利用該內幕信息在成為公開信息之前進行證券交易,從該公司證券上漲或者下跌的差價中獲得巨額利潤,或者避免使自己受到損失。
3、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泄露該信息的行為。
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不僅自己買人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是內幕交易,而且他們將其知道的有關某壹公司的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也屬於法律所禁止的內幕交易活動。因為有關某壹公司的內幕信息泄露以後,獲得該信息的人員可以利用該信息去買賣該公司的證券,牟取暴利。
4、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
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建議他人買人或者賣出該公司的證券,雖然他人並不知該信息,但由於建議是在知悉內幕信息的基礎上作出的,獲得建議的人員據此會因此而牟利,因此,也屬於內幕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