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工業井用潛水泵屬於給排水設備,不得抵扣進項稅。
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全面實施後,壹般納稅人購買不動產和在建房地產項目的固定資產或貨物,只要不是用於簡單稅目、免征增值稅的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不屬於非正常損失,就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但如果用於房地產和在建房地產項目,則需要分兩年扣除,第壹年60%,第二年40%。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用於簡單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所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類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納稅人的社交、娛樂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外購商品的非正常損耗,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更換服務和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加工修理勞務和運輸勞務。
(四)不動產的非正常損失,以及該不動產所消耗的商品采購、設計服務和建築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在建房地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勞務和施工勞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修的房地產,均為在建房地產項目。
(六)購買的客運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4)進項稅。
1.對1,2016年5月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中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1,2016年5月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自取得之日起分兩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第壹年抵扣比例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