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價交易的規則有什麽範文
競價交易制度又稱委托驅動制度,其特征是:開市價格由集合競價形成,隨後交易系統對不斷進入的投資者交易指令,按價格優先與時間優先的原則排序,將買賣指令配對競價成交。這裏給大家分享壹些關於競價交易規則,供大家參考。
競價交易制度的成交規則
競價交易制度按成交規則又可分為連續競價交易制度和集合競價交易制度。
競價交易制度的功能和作用
競價方式最緊要的功能就是確定證券的價格。證券價格的確定,實際上是證券所代表的資產價格的確定。證券市場的有效運行,使得價格確定可以通過證券需求者和證券供給者的競爭形式,從而能較為充分地反映證券市場的供求狀況。通過競價方式,證券買賣雙方能在同壹市場上公開競價,充分表達自己的投入意願,最終直到雙方都認為已經得到滿意合理的價格,撮合才會成交。所以,競價方式在投入者充分表達自己意願的基礎上,通過撮合成交最終確定了證券的交易價格,具備了定價的功能。
競價交易制度的交易成本
在競價制市場上,證券價格是單壹的,投入者的交易成本僅僅是付給經紀人的手續費。而在做市商市場中,同時存在著兩種市場報價:買入價格與賣出價格,而兩者之間的價差則是做市商的利潤,是做市商提給“即時性服務”所索取的合理報酬。但投入者被迫擔負了額外的交易成本—價差。
成交價的產生
電腦交易系統按照以下兩種狀況產生成交價:
1.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相同,則該價格即為成交價格;
2.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3.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例]:某股票即時揭示的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及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如表所示。若此時該股票有壹筆買入申報進入交易系統,價格為15.37元,數量為600股,則應如何成交?
競價交易成交的原則
壹、成交時價格優先的原則
買進申報:較高價格者優先;
賣出申報:較低價格者優先。
申買價高於即時揭示最低賣價,以最低申賣價成交;申賣價低於最高申買價,以最高申買價成交。兩個委托如果不能全部成交,剩余的繼續留在單上,等待下次成交。
價格優先原則表現為:價格較高的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的買進申報,價格較低的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的賣出申報。即價格最高的買方報價與價格最低的賣方報價優先於其他壹切報價成交。例如,許多股民同時買某只股票,此時該股票的價格是10元,如果甲股民輸入的買入價格為10.01元,則甲股民優先成交。反之也是同理,許多股民同時賣某只股票,此時該股票的價格是10元,如果甲股民輸入的賣出價格為9.98元,則甲股民優先成交。
二、成交時間優先的原則
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按計算機主機接受的時間順序排列;在板牌競價時,按中介經紀人看到的順序排列。在無法區分先後時,由中介經紀人組織抽簽決定。
時間優先原則表現為:同價位申報,依照申報時序決定優先順序。電腦申報競價時,按計算機主機接受的時間順序排列;書面申報競價時,按證券經紀商接到書面憑證的順序排列。例如,如果大家都輸入10.01元買入某股票,則按照先來後到排隊等待成交,即誰先輸入的買單,誰就先成交,如果大家都輸入9.98元賣出,則按照先來後到排隊等待成交,即誰先輸入的賣單,誰就先成交。這就是時間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