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不同。幹股是指沒有出資而獲得的股份,實股是具有真實價值的股票;
2.權利不同。幹股不是指真實的股份,應該是指假設這個人擁有這麽多股份,按照相應的比例獲得分紅;持有真實股份的人不僅享有股票的分紅權,還作為股東享有公司的控制權和決策權,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
幹股是股份公司無償贈送的股份。壹般用作對公司發起人的獎勵;有時候也是用來送人員工或者拉攏壹些有影響力的人。送股要經過董事會批準,因為涉及股東權益,導致股東權益減少。如果捐贈的幹股超過公司的實收資本,就會形成稀釋股,降低股價和每股收益。
如果將公司留存收益轉為幹股,相當於將股東負債留存收益轉為公司資產,會減少每股權益,影響股票市值。總之,贈送幹股對股東的負面影響很大,但如果能從贈送幹股中給公司發展或整體利益帶來好處,股東願意犧牲自己的切身利益。
這裏面有壹些不正當的投機因素,所以有些國家和地區禁止,但是合夥可以用勞務代替出資,接受幹股。但屬於公司的組織形式,不允許以幹股形式送股、入股,只能以貨幣出資的形式,防止實質或變相摻水入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享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那麽我們假設某公司註冊資本為10000元,在向工商局提交的公司章程中有明確規定:甲出資9900元,按60%分紅,乙出資100元,按40%分紅。這時候B的實際貢獻只有1%,但是是按照40%來的。
同時,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因此,B承擔責任時,只承擔100元的法律責任。
因為這個分紅比例是依法寫在公司章程裏的,並報工商局備案,所以這個所謂的“幹股”是受法律保障的“幹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