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餐飲服務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
規範、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調查監測,發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相關信息。
(三)負責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的衛生許可和衛生監督管理;負責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的審批。
(四)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研制、生產、流通和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的實施。
(五)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註冊和監督管理,監督藥品和醫療器械國家標準的實施,組織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再評價和淘汰;參與基本藥物、非目錄藥品和民族藥的遴選,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六)組織實施中醫藥和民族醫藥監督管理規範和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監督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和中藥飲片炮制規範的實施;組織制定民族藥(壯醫藥、瑤醫藥)的質量標準。
(七)監督管理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特殊藥品(以下簡稱特殊藥品),發布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信息。
(八)查處食品安全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研發、生產、流通、使用中的違法行為。
(九)指導市縣食品藥品相關方面的監督管理、應急、檢驗和信息化建設。
(十)監督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的實施,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註冊。
(十壹)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衛生廳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