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的發布《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其中融資融券業務規模得到明確,即證券公司對單壹客戶融資或融券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券商接受單只擔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股票總市值的20%,並按對客戶融資或融券業務規模的10%計算風險準備。
《辦法》將風險控制指標分為凈資本絕對指標和相對指標兩個層次,使公司業務範圍與其凈資本充足水平相匹配。
擴展資料:
證券公司對單壹客戶融資融券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接受單只擔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股票總市值的20%。
而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對單壹客戶融資或者融券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接受單只擔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全面降低了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業務時需要提取的風險準備金比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承銷股票的,應當按承擔包銷義務的承銷金額的10%計算風險準備;
證券公司承銷公司債券的,應當按承擔包銷義務的承銷金額的5%計算風險準備;證券公司承銷政府債券的,應當按承擔包銷義務的承銷金額的2%計算風險準備。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