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制,即證券市場證券發行的註冊制,是公司發行證券上市的制度,不同於核準制。
特點是快進快出。註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註冊文件進行形式上的審核,不做實質性的判斷,即降低上市門檻;同時在中介機構即券商的支持下,對擬上市公司進行檢查,及時加強對欺詐中介機構的處罰力度;而且有降低退市門檻的規定。
但是核準制的程序很多,上市退市的條件也很多。比如阿裏巴巴、JD.COM、拼多多等優質新興企業在國內很難上市,只能在國外上市,而壹些業績不佳的上市公司退市過程漫長。
核準制改為註冊制,市場生態將發生重大變化。優質企業容易上市,劣質企業容易退市。退出市場時,不能指望在高位套牢的資金在下壹輪牛市中釋放出來。所以對散戶的能力要求提高了,會淘汰壹部分散戶,擴大市場上機構基金和基金公司的規模。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以及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和交易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本法的原則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第十條發行人依法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或者承銷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證券公司作為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認真核查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材料,監督發行人的規範運作。
保薦人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