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產權的車位只能以轉讓的形式進行交易,因為沒有產權就不能買賣。除了無人地下車庫,可能還有產權出售,小區物業也會在地面出售。這些車位沒有產權。嚴格來說,這些車位不具備出售資格,物業公司只能以租賃權的形式出租。
我國《物權法》對車位的性質和權益歸屬有明確規定。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所有。屬於規劃時確定的停車場,另壹部分不能出售只能出租的車位。應該是小區內占道的臨時停車點。房管部門提醒廣大市民,在購買或租賃住宅車庫時,要分清類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
擴展數據:
財產法
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業主對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壹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千萬不要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營業用房時,其對共用部位的共有權和共管理權壹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所有,但屬於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所有,城市公共綠地或者個人所有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屬於業主。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在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所有。
第七十五條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七十六條下列事項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七)其他有關共同所有權和共同經營權的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八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用部位的維修。維修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壹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第八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八十三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
對於隨意傾倒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章飼養動物、違章搭建、占用通道、拒交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行為人按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業主對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物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