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作為中國a股市場中特殊的二板市場,其上市條件低於主板市場的股票,其退市制度應有所不同。之前介紹過創業板的上市規則,可以借鑒壹下。從定義上來說,退市制度是壹項基本制度,是證券交易所暫停和終止上市公司上市的制度。此外,還包括風險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相關配套制度。創業板的退市條件也來源於創業板的退市制度。2012年4月20日,深交所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標誌著創業板退市制度正式建立。此時主要是規定創業板公司壹旦進入退市程序,就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不支持通過借殼方式恢復上市。2012年6月28日也公布了新的退市方案。對連續三年凈利潤為負、連續三年營收低於10萬元的企業,或者股票棉花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1元的上市公司,應當終止上市。目前,近兩年通過面值退市的股票逐漸增多。
除上述條件外,創業板退市條件還有其他非常詳細的條件,具體如下:
1,凈資產壹年為負,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必須壹致發布公告讓投資者了解。公司凈資產停牌兩年。暫停上市後直接根據中報而不是年報確定,縮短了退市時間,直接退市兩年半。
2.財務報告存在重大錯誤或者虛假記載未被修正的。
3、審計報告被否定意見或拒絕。
4.公司解散了。
5.法院宣布破產。
6.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小於1萬股。
7.連續20個交易日以上配股或者股東人數不符合當前上市要求。
8.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符合上市條件。
9.最近36個月被交易所公開譴責3次以上。
10.公司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公布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