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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規範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試點註冊制首次公

開發行股票相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利益,根據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

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

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期限的決定》

《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實施意見》及

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

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以下簡稱科創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

符合科創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

重大需求。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

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

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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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發行條

件、上市條件以及相關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

下簡稱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並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註冊程序。

第五條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壹責任人,應當誠實守信,依

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

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

發行人應當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時提供真實、準確、完

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

其他相關工作。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

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協助發行人隱瞞應當披露的

信息。

第六條 保薦人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依法制定的業

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範的要求,充分了解發行人經營情況和風險,

對註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對發行人是否

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獨立作出專業判斷,審慎作出推薦決定,

並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所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負責。

第七條 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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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自律規範,審慎履行職責,作出專業判斷與認定,並對招股說

明書中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準確

性、完整性負責。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執業人員應當對與本專業相關的業務

事項履行特別註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註意義務,並承

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同意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不表明中國證監

會和交易所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

斷或者保證,也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註冊申請文件的真實

性、準確性、完整性作出保證。

第九條 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

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

履行職責。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

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十壹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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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註冊會

計師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

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註冊會計師出具無保

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十二條 發行人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

的能力:

(壹)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

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

易。

(二)發行人主營業務、控制權、管理團隊和核心技術人員穩

定,最近 2 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均

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

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最近 2 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

變更,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

(三)發行人不存在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

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經營環

境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等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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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發行人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

國家產業政策。

最近 3 年內,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貪汙、

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

犯罪,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

公***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

行為。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最近 3 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

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

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等情形。

第三章 註冊程序

第十四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

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

並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第十五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的決議,至少

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壹)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發行對象;

(三)定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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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資金用途;

(五)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決議的有效期;

(七)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十六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

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作註冊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

交易所申報。

交易所收到註冊申請文件後,5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

定。

第十七條 自註冊申請文件受理之日起,發行人及其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與本次股票公

開發行並上市相關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即承

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註冊申請文件受理後,未經中國證監會或者交易所

同意,不得改動。

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

交易所報告,並按要求更新註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

第十九條 交易所設立獨立的審核部門,負責審核發行人公開

發行並上市申請;設立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負責為科創板建設和

發行上市審核提供專業咨詢和政策建議;設立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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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負責對審核部門出具的審核報告和發行人的申請文件提出審議

意見。

交易所主要通過向發行人提出審核問詢、發行人回答問題方式

開展審核工作,基於科創板定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

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條 交易所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審核意見。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

行並上市的,將審核意見、發行人註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報

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註冊程序。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

市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

第二十壹條 交易所應當自受理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 3 個月

內形成審核意見。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註冊申請文件,以及

交易所按照規定對發行人實施現場檢查,或者要求保薦人、證券服

務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專項核查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應當提高審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會監

督,公開下列事項:

(壹)發行上市審核標準和程序等發行上市審核業務規則,以

及相關監管問答;

(二)在審企業名單、企業基本情況及審核工作進度;

(三)發行上市審核問詢及回復情況,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發

行人商業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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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委員會會議的時間、參會委員名單、審議的發行人

名單、審議結果及現場問詢問題;

(五)對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相關主體采取的自律監管措施或

者紀律處分;

(六)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交易所報送的審核意見、發行人

註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後,履行發行註冊程序。發行註冊主

要關註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內容有無遺漏,審核程序是否符合規

定,以及發行人在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

關規定。中國證監會認為存在需要進壹步說明或者落實事項的,可

以要求交易所進壹步問詢。

中國證監會認為交易所對影響發行條件的重大事項未予關註

或者交易所的審核意見依據明顯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補充審

核。交易所補充審核後,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重新

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審核意見及相關資料,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

註冊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在 20 個工作日內對發行人的註冊申

請作出同意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

註冊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要求交易所進壹步問詢,以及中國證監

會要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等對有關事項進行核查的時間不計算

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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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同意註冊的決定自作出之日起 1 年

內有效,發行人應當在註冊決定有效期內發行股票,發行時點由發

行人自主選擇。

第二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作出註冊決定後、發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發行人應當及時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內容,財務報表過期的,

發行人應當補充財務會計報告等文件;保薦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應當

持續履行盡職調查職責;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保薦人應當及

時向交易所報告。

交易所應當對上述事項及時處理,發現發行人存在重大事項影

響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的,應當出具明確意見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

報告。

第二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作出註冊決定後、發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發現可能影響本次發行的重大事項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

發行人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上市;相關重大事項導致發行人不符合

發行條件的,可以撤銷註冊。

中國證監會撤銷註冊後,股票尚未發行的,發行人應當停止發

行;股票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

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持有人。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因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作

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或者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註冊決定的,

自決定作出之日起 6 個月後,發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開發行股票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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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申請。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應當按規定公開股票發行註冊行政

許可事項相關的監管信息。

第三十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發行人、保薦人應當及時書

面報告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應當中止相

應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註冊程序:

(壹)相關主體涉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立案

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二)發行人的保薦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

券服務機構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並購重組業

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

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三)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以及簽字律師、簽字會計師

等證券服務機構簽字人員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證券發

行、並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

市場有重大影響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

未結案;

(四)發行人的保薦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

券服務機構被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

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等監管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實施壹定期限

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紀律處分,尚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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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簽字律師、簽字會計師等中

介機構簽字人員被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限制證券從業資格等監管

措施或者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實施壹定期限內不接

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紀律處分,尚未解除;

(六)發行人及保薦人主動要求中止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

行註冊程序,理由正當且經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批準;

(七)發行人註冊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需

要補充提交;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後,發行人可以提交恢復申請;因前款第

(二)、(三)項規定情形中止的,保薦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

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復核程序後,發行人也

可以提交恢復申請。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恢復發行

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註冊程序。

第三十壹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應

當終止相應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註冊程序,並向發行人說明

理由:

(壹)發行人撤回註冊申請文件或者保薦人撤銷保薦;

(二)發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內對註冊申請文件作出解釋說明

或者補充、修改;

(三)註冊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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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行人阻礙或者拒絕中國證監會、交易所依法對發行人

實施檢查、核查;

(五)發行人及其關聯方以不正當手段嚴重幹擾發行上市審核

或者發行註冊工作;

(六)發行人法人資格終止;

(七)註冊申請文件內容存在重大缺陷,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

和發行上市審核或者發行註冊工作;

(八)發行人註冊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且逾

期 3 個月未更新;

(九)發行人中止發行上市審核程序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時限或

者中止發行註冊程序超過 3 個月仍未恢復;

(十)交易所不同意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十壹)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可以對發行人進行現場檢

查,可以要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專項核查並出

具意見。

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質量現場檢查制

度,以及對保薦業務、發行承銷業務的常態化檢查制度,具體制度

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與交易所建立全流程電子化審核註

冊系統,實現電子化受理、審核,以及發行註冊各環節實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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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並滿足依法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的需要。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

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制定的信息披露規則,編制並披露招股說明

書,保證相關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信息披露內容應當簡明易懂,

語言應當淺白平實,以便投資者閱讀、理解。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信息披露規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

上述規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

有重大影響的信息,發行人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制定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準

則、編報規則,對註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的內容、格式、編

制要求、披露形式等作出規定。

交易所可以依據中國證監會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制定信息

披露細則或者指引,在中國證監會確定的信息披露內容範圍內,對

信息披露提出細化和補充要求,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

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法律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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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

確認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

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

字、蓋章,確認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律師、註冊會計師、

資產評估人員、資信評級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

簽字、蓋章,確認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引用其出具的專業意見無

異議,信息披露文件不因引用其出具的專業意見而出現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根據自身特點,有針對性地披露行業

特點、業務模式、公司治理、發展戰略、經營政策、會計政策,充

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員、科研資金投入等相關信息,並充分揭

示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穩定性以及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

影響的風險因素。

發行人尚未盈利的,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

司現金流、業務拓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性、研發投入、戰略性

投入、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等方面的影響。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披露其募集資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

集資金重點投向科技創新領域的具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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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壹條 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境內科技創新企業申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等

公開發行文件中,披露並特別提示差異化表決安排的主要內容、相

關風險和對公司治理的影響,以及依法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

各項措施。

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就公司章程規定的特別表決權股份

的持有人資格、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

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

決的股東大會事項範圍、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等事

項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發表專業意見。

第四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公開發行股份

前已發行股份的鎖定期安排,特別是核心技術人員股份的鎖定期安

排以及尚未盈利情況下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股份的鎖定期安排。

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就前款事項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發表

專業意見。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 6 個月,自公開發行前最

後壹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招股說明書引用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壹期截止日後 6

個月內有效,特殊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 1

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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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交易所受理註冊申請文件後,發行人應當按交易

所規定,將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和法

律意見書等文件在交易所網站預先披露。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註冊申請文件不

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聲明:

“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履行相

應程序。本招股說明書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

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

據。”

第四十六條 交易所審核同意後,將發行人註冊申請文件報送

中國證監會時,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

和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在交易所網站和中國證監會網站公開。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交易所網站和中國證

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

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以及有關附件刊登於其他報刊和網

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壹致,且不得早於在交易所網站、中國證

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

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的附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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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網站和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披露,以備投資者查閱。

第五章 發行與承銷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九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發行與承

銷行為,適用《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

外。

第五十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經中國證券業協會註冊

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專業機構投資者(以下統稱

網下投資者)詢價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

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

第五十壹條 網下投資者可以按照管理的不同配售對象賬戶

分別申報價格,每個報價應當包含配售對象信息、每股價格和該價

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者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提供有

效報價的網下投資者方可參與新股申購。

第五十二條 交易所應當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和

本辦法制定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業務規則。

投資者報價要求、最高報價剔除比例、網下初始配售比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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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優先配售比例、網下網上回撥機制、網下分類配售安排、戰略配

售、超額配售選擇權等事項適用交易所相關規定。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的戰略投資者在承諾的持有

期限內,可以按規定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出獲得配售的股票。借出期

限屆滿後,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將借入的股票返還給戰略投資者。

第五十三條 保薦人的相關子公司或者保薦人所屬證券公司

的相關子公司參與發行人股票配售的具體規則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獲中國證監會同意註冊後,發行人與主承銷商應

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備發行與承銷方案。交易所 5 個工作日內無異議

的,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啟動發行工作。

第五十五條 交易所對證券發行承銷過程實施監管。發行承銷

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異常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交易所對

相關事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直接責令發行人和承銷商暫停或者中

止發行。

第六章 發行上市保薦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六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保薦業務,適

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 保薦人應當根據科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