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通過資產註入改善公司的資產結構,使公司的競爭力加強。重組成功壹般意味著公司將脫胎換骨,完全從以前的微利甚至虧損中擺脫出來成為優質的公司,當然也有特例。
股票重組是指上市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
屬於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①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②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③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壹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重組包括股份分拆、合並、資本縮減以及名稱改變。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壹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借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壹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壹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壹類別的每壹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發行(share issuance)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以籌資或實施股利分配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資者或原股東發行股份或無償提供股份的行為。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1)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該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在3年以上。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2)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的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在獨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嚴重缺陷。
(3)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4)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5)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