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沒有定義信托計劃的合格投資者。在《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中是這樣定義的:
第六條
前條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壹)投資壹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信托法》:
第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信托無效:
(壹)信托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利益;
(二)信托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托的財產設立信托;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托人設立信托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托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托,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托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托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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