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P2P信息中介身份
在征求意見稿中,再次重申了網貸平臺的信息中介身份,也就是說P2P平臺主要提供的是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此外,意見稿中還明確提出了“12道紅線”,除了早起提到的禁止自融、設立資金池等,還包括禁止平臺代銷金融理財產品、禁止從事股票配資等創新業務。
因此投資人可以在投資P2P平臺前留心觀察該平臺的業務範圍,遠離“踩紅線”的平臺。
二、P2P網貸金額以小額為主
據了解,P2P監管細則中明確強調網絡借貸金額應以小額為主,壹方面比較符合P2P信息中介、普惠金融的定位,另壹方面也有利於平臺合理控制風險。所以投資人在考察平臺時可以就這壹點對平臺負責人詢問清楚。
三、完善的信息披露體系
征求意見稿對資金存管和信息披露給出了十分明確的要求,規定了平臺除披露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風險評估、還款能力等基本融資信息外,還需要充分披露平臺項目具體信息、年度報告以及第三方審計信息等。
壹般來說,通過P2P平臺披露的相關信息,投資人可以了解平臺的具體發展狀況,也能清楚的了解所投資金的走向。如果投資者看到信息披露不透明的P2P平臺,就應再多加考慮壹番。
值得註意的是,投資人在篩選平臺初期可參考使用監管細則中的相關規則,具體到投資決策時,投資人還應密切關註P2P平臺的風控能力、安全保障等,綜合考察平臺發展情況,全方位的了解平臺,選擇相對來說安全可靠的平臺投資,才能在投資過程中更好地規避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