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導言
中國存托憑證(CDR)是指境外(包括中國內地和香港)上市公司將部分已發行上市的股票存放在當地存托銀行,由境內存托銀行發行,在境內a股市場上市,以人民幣結算,由境內投資者交易,從而實現股票異地交易的投資憑證。相關監管部門正在謹慎決策,考慮是否放開發行cdr的政策。Evolution它是受美國存托憑證(ADR)啟發的金融創新產品。
CDR最早是由於1997亞洲金融危機後大量在香港上市的“紅籌”公司強烈的內地融資需求而提出的,香港政府和中國證監會也積極響應。自2001以來,理論界陷入了激烈的爭論,對於是否實施CDR存在不同的觀點。根據存托憑證的定義,只有在中國境外註冊的公司才能在中國發行cdr。事實上,這些公司已經通過發行a股開啟了回歸之旅,如廣藥、中新藥業等。
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尚未實現完全可兌換,境外公司在a股市場通過發行存托憑證募集的人民幣不能自由匯出境外。所以可以想象,現階段可能在國內a股市場發行存托憑證的公司,壹定是在國內有投資項目,並且打算將募集資金全部投入國內項目。根據上面的分析,很明顯香港的紅籌股機會最大,比如中國移動(香港)和中國聯通(香港)。其次是內地業務較多的藍籌股,如匯豐、長安、和記、新世界等。
二。存托憑證交易規則
在交易制度方面,存托憑證交易在交易方式、申報類型、漲跌停板比例、交易價格確定原則等方面與a股板相關交易機制相同。與a股交易不同的是,定價單位為“每份存托憑證的價格”,交易單位為“壹份”。投資者可以直接使用股票賬戶參與存托憑證的交易。存托憑證的交易方式主要有: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申報數量應為100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數量最多不超過100萬。賣出余額小於100份的部分,應壹次性申報賣出。存托憑證交易受價格波動限制,波動比例與a股板塊壹致。單筆賣出存托憑證申報數量不低於3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