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務定位來看,股票質押交易旨在服務實體經濟,解決中小創、創業型上市公司股東融資難的問題。資金多為上市公司大股東,資金主要用於經營周轉,與其他杠桿資金和杠桿用於買股票有明顯區別。原則上,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應具有優良的業績、適度的流通股本和良好的流動性。上壹年度虧損、股價波動超過200%、流通股過度集中、被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或者退市、被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不得質押;這壹條的意思是,證券公司要想最大限度地利用其質押貸款的金額,首先要選擇已經被市場認可的穩定的“藍籌”,而不是未來的“藍籌”。原因是股票的風險度量是由銀行決定的。從穩健的角度來看,股價穩定、業績良好、財務健康的上市公司無疑會成為銀行的首選。
商業銀行接受質押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份的10%。證券公司質押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份的10%,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上市公司質押股份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的20%。該條確定了證券公司的多元化投資,避免只追捧少數股票。股票最高質押率不能超過60%,質押率是貸款本金與質押股票市值的比值。股權質押是壹種權利質押。以企業投資者股權為標的的質押。在我國,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份可以作為股權質押。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