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牌又稱“停止證券上市”。證券交易所應當對在本所上市的證券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查或復核。如果發現某壹上市證券不適合繼續上市,交易所可以發出《證券停止上市通知書》暫停其上市。證券停止上市壹般有壹個規定的時間。
暫停證券上市的原因消除後,交易所將發出《恢復上市通知書》恢復其上市。如果證券停牌原因在停牌期滿後仍未消除,通常需要終止其上市。上市證券的停復牌應當報主管機關備案,並由交易所公告。不同證券交易所停牌情況不同。
擴展數據:
相關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06年版)》規定,“股票和封閉式基金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本所可以決定暫停交易,直至相關當事人發布公告之日上午10:30復牌。根據市場發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調整停牌證券的復牌時間。”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列出了四種情況:
(壹)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每日收盤價的偏離值達到±20%的;
(2)連續三個交易日內ST股和*ST股每日收盤價的偏離度達到15%;
(三)連續三個交易日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日均換手率之比達到三十倍,且該股票、封閉式基金連續三個交易日累計換手率達到百分之二十;
(四)本所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異常波動情形。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交易所可以報請主管機關暫停其交易:
(1)公司累計虧損達到實收資本的壹半時。
(二)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
(3)公司因財務原因拒付或拒絕與銀行溝通。
(四)全體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記名股票總數低於交易所規定的。
(五)發現相關信息不真實,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說明,但逾期未予說明的。
(六)公司董事或者執行業務的股東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足以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
(7)公司經營出現明顯困難或遭受重大損失。
(八)公司發行證券的申請被核準後,發現其申請事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交易所規則或者有虛假記載的。
百度百科-懸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