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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合同與借款合同的區別

法律分析:融資合同與借款合同的區別如下:1、合同主體之區別融資租賃合同必須是彼此相關的三方當事人分別簽訂購貨、租賃兩個合同,出租人壹方面與供貨人簽訂供貨合同,壹方面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但是兩個合同的標的物又是同壹的;2、法律關系客體之區別,從標的物來看,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資金,是借錢還錢的合同,而融資租賃合同標的則是租賃物,是以融物代替融資並把借錢借物兩者有機結合起來的壹種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中必須出現“物”即設備、交通工具等;從實現合同的行為看,借款合同的履行,是出借人將資金的經營權轉移給借款人來實現的;3、租金與利息計算不同,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依合同除向出借人歸還借款本金外,還需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除合同約定外,還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銀行貸款利率範圍,否則超出部分無效,而且本金也是在合同期滿時壹次性還清。而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是租金,租金的安排遠比單純的還本付息復雜。其計算包括設備價款、融資利息、銀行費用等總成本的回收及手續費、保險費等出租人的經營費用以及可得利潤等;4、起算期限不同,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壹般是從借款到位時開始計算,而融資租賃中,簽約時由租賃雙方商定訂明以開證日、提單日、最後壹宗貨款支付日、抵達承租人工廠日或驗收日為起租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