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償順序上,可轉換債券比優先股有優先償還的要求權。
可轉換債券屬於次等信用債券,在清償順序上,同普通公司債券、長期負債(銀行貸款)等具有同等追索權利,但排在壹般公司債券之後,先於可轉換優先股、優先股、普通股。
2.其次在股東權利方面也存在不同。
可轉換債券在行權後,投資者則轉變成發行公司的股東,較優先股相比,有選舉權、參與公司決策等權利。
優先股股東壹般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股份公司的重大經營無投票權,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享有投票權。
(1). 發行方式不同。
可轉債為公開發行和配售。
優先股上市公司發行可公開或非公開,原股東可優先配售。
(2). 付息方式不同。
可轉債票面利率固定,必須每年支付。
優先股固定股息率,在有可分配稅後利潤的情況下必須向優先股股東分配股息;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的差額部分應當累積到下壹會計年度。
(3). 會計處理不同。
可轉債除非轉股,否則仍屬於普通債務,無法計入核心資本。
優先股壹般歸屬於權益資產,可計入核心資本,且在轉化為流通股以前,並不沖擊大股東利益。
(4). 財務負擔不同。
可轉換債券屬於債權,與公司普通債券壹樣處於清償順序首位,公司必須優先清償,財務負擔較重,資金成本高。
優先股財務負擔輕。如果公司財務狀況惡化時,這種股利可以不付,從而減輕了企業的財務負擔。
(5). 資金成本不同。
可轉債籌資成本較低。可轉換債券給予了債券持有人以優惠的價格轉換為公司股票的好處,公司賦予普通股期望值越高,轉債利息越低。故而其利率低於同壹條件下的不可轉換債券或普通債券的利率,降低了公司的籌資成本。此外,在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時,公司無需另外支付籌資費用,又節約了公司的籌資成本。
優先股籌資成本較高。由於優先股股息必須從稅後凈收益中支付,因此優先股票股利不能抵減所得稅,其成本高於債務成本。
3. 對市場
優先股對於市場來說不會構成沖擊。由於優先股不上市,發行優先股既可以滿足上市公司融資的需求,又不會造成從二級市場中抽走資金的現象。發行優先股雖然擴大了股本,但也限制了普通股的瘋狂上漲,抑制了股價產生過大的泡沫,而且因為優先股發行價格低,大股東股本被稀釋,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大股東的盲目融資沖動。
在市場信息不對稱的狀況下,發行可轉債可能使股價上漲。當公司宣告發行可轉債時,投資者會產生利好的預期投資信心會增強,因而公司股價會上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