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相關業務規則,加強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信息披露的合規監管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的程序保障,對回購股份實施實時監控,防止內幕交易等不正當交易行為。
《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規定,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壹進行:
1,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2.要約方式;
3.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上市壹年了。
2.公司最近壹年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3.回購股份後,上市公司有能力繼續經營。
4.回購股份後,上市公司股權分布原則上應符合上市條件;公司擬通過回購股份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證券交易所批準。
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數據
《關於上市公司集中競價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第九條規定,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不得回購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或者業績報告公告前10個交易日內。
2.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後2個交易日內或者決策過程中。
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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