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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贖回優先股是權益還是負債

是權益,所謂可優先贖回股票又稱為可收回優先股股票,是指在發行後壹定時期可按特定的贖買價格由發行公司收回的優先股票。而發行後根據規定不能贖回的優先股票,則稱為不可贖回優先股票。所以是不可以當做負債,屬於權益。

不可贖回優先股是有優先領取股息、優先分配資產的權利,沒有表決權的股票。大多數優先股附有贖回條款,公司按優先股票的價格,加上適當的加價,買回已發行的優先股票。

市場利率下降時,公司即可按贖回條款,通過發行新的股息率較低的優先股票贖回原來發行的優先股票,從而節省股息的支出。只有發行固定股息率的優先股票時,贖回條款才有必要。參見可贖回優先股。

可贖回優先股亦稱“可回購優先股”。“不可贖回優先股”的對稱。公司可按約定條件在股票發行壹段時間後以壹定價格購回的優先股。主要在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流行。其主要特點是,發行公司有權按預先約定的條件在優先股發行後的壹段時間後以壹定的價格將股票購回。優先股的大多數種類都是可贖回的;它們通常附有股票贖回條款,規定股票從發行到贖回的最短期限、贖回價格、贖回方式等等;公司贖回優先股的目的,壹般是為了減少股息負擔,通常在能以股息較低的股票取代已發行優先股時贖回。贖回的方式主要有三種:

①溢價贖回。即根據事先規定的價格,按優先股面值價格再加壹筆“溢價”(補償金)予以贖回。

②基金補償。即公司在發行優先股後,從所得到的股金或公司盈利中,拿出壹部分資金,設立補償基金,用作贖回優先股的補償資金。

③轉換贖回。即公司以轉換為普通股的方式,贖回優先股。

可贖回優先股(RedeemablePreferenceStock)

壹般的股票從某種意義上說是永久的,因為它的有效期限是與股份公司相聯系的;而可贖回優先股票卻不具有這種性質,它可以依照該股票發行時所附的贖回條款,由公司出價贖回。股份公司壹旦贖回自己的股票,必須在短期內予以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