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類貸款不屬於互聯網貸款。
《辦法》將互聯網貸款定義為“商業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消費、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通過運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基於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核查和風險管理,在線自動受理貸款申請並進行風險評估,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操作。”
銀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根據上述定義,以下貸款不屬於《辦法》範圍,仍適用現有的授信和貸款監管規定。第壹,線上線下結合,貸款信用的核心判斷還是來自於線下貸款。比如目前大部分所謂的線上企業流動資金貸款、供應鏈融資,以及商業銀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預授信等實質性風險評估環節,都是在線下完成的。為方便借款人,提高效率,貸款申請及後續操作均在網上完成。二是部分抵押貸款。比如以房屋等資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抵押物的評估登記等程序都需要線下完成。三是固定資產貸款。由於固定資產貸款涉及線下審核內容較多,不屬於《辦法》定義範圍內的互聯網貸款。
王新銀行首席研究員董希渺認為,以互聯網貸款為切入點,主流商業銀行加強與互聯網銀行和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探索更多創新模式,有助於加快銀行業轉型升級,提高銀行業在金融科技時代的創新能力和服務能力,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明確資金的用途
上述負責人認為,互聯網貸款業務具有高度依賴大數據風險建模、全流程自動在線操作、放款審批極快的特點,容易出現授信過度、多頭負債、資金使用不規範等問題。
為防控經營風險,《辦法》明確了小額、短期互聯網貸款原則,對消費類個人信用貸款設定授信額度,防範居民杠桿率快速上升風險。規定單戶消費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不超過20萬元,壹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1年。
興業研究分析師陳豪表示,《辦法》沒有限制個人經營性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的上限,個人信用貸款的授信額度限制可能會使互聯網貸款不適用於之前的壹些消費場景。對於之前個人網貸敞口較大的家庭和個人,在過渡期內也可能面臨額度收縮的風險。個人經營性貸款和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靈活限額體現了對小微企業的照顧。
在資金運用管理方面,《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符合相應條件的貸款應當采取委托支付方式,細化委托支付限額管理。貸款資金應當用途明確、合法,不得用於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用於投資固定資產和股權。如發現貸款用途不合法或未按約定用途使用,應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貸款。
規範合作機構的管理
上述負責人強調,目前,商業銀行通過多種方式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合作機構從準入到退出的全流程、系統化管理機制,提升精細化管理能力。商業銀行應按照獨立風險控制的原則審慎開展業務,避免在與合作機構貸款時成為純粹的資金提供者。《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獨立進行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批,按照適度分散的原則選擇合作機構,避免過度依賴合作機構;同時要求銀行將合作機構出資的貸款總額納入額度管理,對單筆貸款比例實行區間管理。
董希渺建議,在合作機構管理上,商業銀行應完善合作機構管理政策,建立全行統壹的準入標準和流程,實行名單制管理;調整跨區域經營政策,重新審核與合作方的聯合貸款限額、出資比例、合作機構集中度等。,並增加本地客戶的比例。
在跨區域展業方面,該負責人表示,《辦法》並未限制地方法人銀行對跨區域互聯網貸款業務設定統壹量化指標,但地方法人銀行應結合自身風險控制能力審慎開展此類業務,確保對跨區域互聯網貸款業務的有效識別和監控。同時,監管機構有權根據商業銀行跨區域業務的規模和風險水平,提出進壹步的審慎監管要求。部分無實體營業網點、業務以網上為主的銀行不受《辦法》跨區域經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