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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質押、留置和讓與擔保有什麽區別和聯系?

抵押、質押和留置權的異同

擔保物權是壹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種形式:抵押、質押和留置。擔保物權的設立是為了控制特定物的交換價值,保障債權的實現。它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設定的物權。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通過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財產的方式優先受償。了解哪些財產可以用於抵押、質押和留置,其特征是什麽,設立抵押、質押和留置的方式和程序,對於正確運用擔保物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壹、可用於抵押、質押和留置的財產

1.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為:(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使用權;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不能抵押的財產有:(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設施及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可用於質押的財產包括:動產質押,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樹木等地上定著物、建築物的固定設備。權利質押的標的是: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商標、專利、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其他依法可以質押的權利(如不動產的收益權)。

3.用於留置的財產,是指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合同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

二、抵押、質押和留置權的特征

1,抵押,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占有,用作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的特點:抵押財產不轉移,抵押成立,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前提下,抵押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

2.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產權證交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財產價款優先受償。動產質押的特征:債務人或第三人(出質人)必須將其動產轉移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或提供該動產的第三人是該動產的所有權人,動產質押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的區別:(1),合同標的不同。動產質押的客體是有形動產;權利質押的客體是無形權利。(2)標的物的轉讓與占有不同。動產質押,出質人將質押物交付給質權人;權利質押,以證券化債權質押,並將質押通知債務人。以股份、股票或者知識產權質押,依法辦理質押登記後轉移占有。(3)質押的實現方式不同。動產出質,質押物以動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價款優先受償;權利質押是指質權人直接取代出質人的地位,行使出質人的權利。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1),抵押的標的物是動產和不動產;質押的客體是動產和權利。(2)抵押財產不轉移占有;質押物的轉讓和占有。(3)當事人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需要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押物或者權利證書交付之日起生效。(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對應的管理部門;以股份或者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向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五)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商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約定將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依法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清償債權。

* * *抵押與質押的相似之處:(1),抵押與質押都是擔保物權;(2)、抵押和質押都應以書面形式簽署;(3)、合同中未約定債務到期,抵押物或質物未清償時,抵押物或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抵押權人或質權人;(4).(5)抵押物和質押物都必須登記的,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6)抵押權、質權與其各自的擔保債權並存,同時消滅。(7)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損失的賠償作為抵押財產;質押物因質押財產的滅失而滅失的,因滅失而獲得的賠償應當視為質押財產。(八)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押物的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押的費用。(9)、抵押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10),無論抵押還是質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對抵押或質押物享有折價或拍賣、變賣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11).抵押人轉讓已登記的抵押物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的標的物已經抵押。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受讓人的,轉讓無效;股份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轉讓所得價款應當提前清償債權。(12),抵押物不轉移占有;有了股票質押,因為股票市場是電子化的,不需要轉移對股票的占有。(13),抵押人可以其依法享有處分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使用權設定抵押;質權人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轉讓的權利出質。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留置權,並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留置權是債權人保留債務人的動產作為擔保,在債權如期清償前實現債權的權利。

留置權與質押的區別:(1),留置權是在債權未清償前扣押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占有、扣押他人動產的權利是法律規定的(限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合同、經紀合同),所以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質押壹般由當事人約定。(2)留置權人占有、扣押動產是基於債務人未如期履行約定的義務;質權人占有質押物是基於擔保債權的實現。(3)實現留置權,留置權人必須為債務人設定壹定的期限,並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能清償時,留置權人可以處分留置權,實現債權;質押的實現是當債權已到期未清償時,質權人在通知出質人後,可以處分質押財產,實現債權,而不給予出質人清償債務的期限。(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時,不能依據留置權返還原物,只能依據占有權返還原物;質押物被他人占用時,質權人可以依據質權請求返還質押物。(5)留置權因喪失或債務人提供相當的擔保而消滅;質押物因質押而丟失,無法歸還。(六)留置,是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合同依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如期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7)、留置權是合法的,當事人不能隨意創設,但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質押是當事人協議設定的,沒有排除質押的協議。

留置與質押的相似之處在於:(1),留置與質押同為擔保物權,在債權未受清償時,對留置財產或質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優先受償權。(2)留置權和質權的標的是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動產。(3)留置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費用和執行費用。(4)留置權人和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責任保管留置權或質權。因不履行責任造成留置物或者質押物毀損、滅失的,留置權人和質權人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5)留置權人和質權人都有權收取留置權或質權的孳息。(6)、留置權和質權均與各自的擔保債權同時存在,當債權消滅時,留置權和質權也消滅。(7)債權人取得債務人交付的動產,但在不知道債務人無權處分該動產的情況下,仍取得該動產的留置權或質權。(八)留置物或者質押物折價、拍賣、變賣後,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9)留置權和質權不受有擔保債權訴訟時效的限制。留置權人或質權人在留置權或質權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仍可行使其對留置權或質權。

三、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設立應註意方式和程序。

1、抵押,應當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采用書面形式,抵押合同對抵押權的實現和糾紛的解決具有重要意義。

2.抵押物登記是抵押權取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徑,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定抵押財產(《擔保法》第四十二條所列財產),抵押合同自抵押財產登記時生效;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3.特定財產的抵押必須到相應的登記部門登記,否則,抵押合同無效。自願登記的抵押財產,主要是壹些生活用品或者價值不大的財產,可以到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處進行登記。

4.抵押登記的壹般程序是:當事人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書,相關主合同文本、抵押合同文本、抵押權屬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經登記機關審核、登記、備案。

5.設定貨幣質押,必須指定貨幣,包括:專用賬戶、封存貨幣和保證金。

6.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這是質押擔保的前提,也是處理雙方爭議的依據。質押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

7.質押合同是壹種實踐合同,只有當事人將質押物交給對方,合同才生效。票據質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票據質權自出質人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並交付出質人時生效。

8.行使留置權,應當通知債務人履行付款義務,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不得少於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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