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票據是壹種獨特的公司債務工具。通過發行人代理向投資者持續發行。投資者可以選擇幾個期限:9個月-1年,1年-18個月,18個月-2年,以此類推,直到10年。美國中期票據按照415的規則在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為持續發行證券的公司提供了最大的便利,更適合公司的融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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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票據的起源
早期主要從證券期限的角度來定義中期票據、商業票據和企業債的關系:壹般來說,商業票據的期限在1年以內(在美國是270天以內),中期票據的期限在1-10年之間,企業債在10年以上。
以到期日區分各種債務工具,與中期票據的起源密切相關。在20世紀70年代之前,除了銀行貸款,美國公司債務市場上只有兩種證券:商業票據和公司債券。1972年,為彌補商業票據融資和企業債券融資的缺口,通用汽車承兌公司首次發行期限不超過5年的債務工具。由於其期限介於商業票據和公司債券之間,形象地稱為“中期票據”。
20世紀70年代中期票據市場的發展並不順利,主要是由於以下原因(Crabbe et al .,1993):首先,以公開發行形式發行的中期票據必須在美國證監會註冊270天以上,高昂的註冊成本使得中期票據只能轉向私募債券市場;二是沒有二級交易市場,缺乏流動性。
第壹個障礙在1982解決。根據美國證監會(CSRC)公布的415規則,發行人可以向證監會申請對未來兩年將要發行的證券進行壹次性註冊。在這兩年期間,發行人可以自由選擇發行時間,可以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自由決定每次發行的利率、期限等條款。在上架登記規則下,中期票據的發行人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內攤銷發行成本,從而大大節約了每次的發行成本。
第二個障礙已經解決了,因為美林證券在1981開始銷售中期票據。事實上,在中期票據的發展中,在二級市場獲得流動性並不是最關鍵的因素。後面我們會看到,中期票據區別於公司債的最大特點是,它是為投資者和籌資者量身定制的,所以對流動性的要求自然遠不如標準化的公司債。